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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繳納社保有哪些程序?

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明材料,填寫社保登記表。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為您辦理社保補繳手續。

先去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重新繳納社保需要先去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去之前建議提前查詢社保機構的具體地址和辦公時間,以便更順利的辦手續。

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在補繳社保的過程中,需要提交壹些相關的證明材料。通常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和戶籍信息。如果之前有過社保繳納記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比如社保繳納證明。

第三,填寫社保登記表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後,需要填寫社保登記表。在填寫的過程中,妳需要仔細核對所有信息,保證填寫的準確性。特別是個人基本信息、社保繳納信息等重要內容需要特別關註。

第四,等待審查

提交社保登記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後,需要等待社保經辦機構的審核。在審核過程中,社保機構會認真核對提交的材料,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將為您辦理社保補繳手續。

總而言之:

補辦社保需要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填寫社保登記表。在辦理過程中,要認真核對所有信息,確保準確無誤。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為您辦理社保補繳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6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第63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