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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繳納社保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補繳社保所需材料:由單位出具書面申請,說明補繳事實和理由,填寫《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壹式三份,連同相關原始材料向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相關原材料:

1)屬於原固定工、合同工的,提供員工本人檔案、錄用(招聘)審批表、歷年員工勞動手冊等原始材料;

2)其他用工形式的,提供合同、用工(招聘)審批表(或招聘表)、歷年本市職工勞動手冊等材料原件(非本地戶籍職工可不提供);

3)未辦理錄用手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工資發放單原件、考勤單等。)應提供;

4)要求在7月1999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提供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單位繳納社保的限額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

職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的,不應受時間限制。主張這種權利,既是勞動者的“私權”,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這壹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

正是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國家利益,不僅僅是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問題,所以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也是追究到底,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開始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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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