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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xi、榆林、鹹陽、寶雞、延安)的社保基數、社保比例、社保金額是多少...)?

壹、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依據

(壹)工傷保險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六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情況以及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職業危害程度,及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七條工傷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壹)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進行繳費,職工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費。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2)養老、醫療和失業

陜西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單位為:在社會保險費征繳範圍內,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人是其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繳費基數為繳費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個人記賬工資收入。

第八條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確定。

第九條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第十八條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金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

第十九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受理繳費申報時,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後,開具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並於三日內從繳費人賬戶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全國性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費收入賬戶”。

(3)生育保險

陜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以地市級行政區域為統籌單位。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縣(市、區)級為統籌單位,逐步過渡到地市級統籌。在統籌範圍內,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基金。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當地生育保險。

第六條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使用單。

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其他費用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整。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支付,事業單位從社會保險費中支付。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陜西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銀行將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

(1)陜西省社保局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界定2009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陜社保函[2010]69號),陜西省2010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支付比例和支付主體

1,工傷: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情況以及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員工個人不繳費。

2、養老、醫療、失業:

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確定。

3.肥沃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其他費用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整。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上述比例在當地社保經辦部門的社保開戶申請表上有明確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