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養老保險滯納金計算器

養老保險滯納金計算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就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7月2011日至7月1日,對用人單位新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從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成功的前壹日止,按欠繳額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我市采用當月申報,下月征收的征收模式,默認起始日期設為征收月次月的1日。比如某用人單位在20110+10成功申報繳納了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領取月份應該是當年8月份,那麽違約的起始日期就是當年9月份1,那麽該用人單位應該在支付7月份所欠金額的同時,還要支付9月份65438+。

用人單位在2011年6月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實施〈關於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逾期

(壹)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費

1.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直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按月繳納。社保系統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繳費單壹式三份,滯納金由系統根據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未繳費額壹並收繳。

2.雇主應從最早未付的月份開始依次償還月報。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在每月27日前(每年2月25日)按月繳納。如果在上述日期後逾期了上月的月報,則生成用人單位的月報,但不會送財務進行銀行催收。

(二)用人單位申報個人繳費

1.自20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申報個人逾期。

2.企業版申報個人補繳操作步驟:

(1)在企業版的“個人繳費申請”模塊中輸入繳費明細。

(2)用人單位申報個人繳費和基差繳費的,* * *繳費原因有四種,分別是:用人單位申報個人繳費、審計繳費、專項審計繳費、監督繳費,單位在申報時根據繳費原因進行選擇。

(3)用人單位在錄入逾期明細前,要註意核實個人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

(4)補充支付錄入後,在“補充支付申請查詢(四險)”和“補充支付申請查詢(醫療)”模塊分別導出補充支付要約文件。

(5)在導出補充報價文件的同時,四家保險公司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表4),醫療保險公司打印《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明細表》(表10)壹式三份,並加蓋公司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補充養老保險,需要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3.當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成功上報逾期信息後,社保系統會生成逾期繳費明細清單,並計算滯納金。如果申報時有錯誤記錄,社保系統無法生成補充明細,用人單位需要重新申報。

三、還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逾期繳費成功後,社保經辦業務崗打印還款匯總表壹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壹份。

用人單位申報按月繳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15(含15)前,可使用支票和銀行卡兩種繳費方式。每月15後申請支付時,以銀行卡為支付方式。

第四,其他

(1)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可在個工作日內申報補繳。

(二)用人單位在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申報補繳成功後,應於當日到財務崗補繳。如當日未能在財務崗繳納,應重新申報繳納滯納金,並重新計算滯納金。

(三)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導致社會保險關系中斷,需要繳納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企業版進行要約,打印相關繳費明細表進行申報。社會保險費逾期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提供逾期期間與被保險人的勞動(雇傭)關系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其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補繳的養老保險還需要攜帶相關核準材料。

(4)用人單位申報個人繳費時,可到社保經辦機構或從網上申報系統下載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各類險種繳費人類型、正常險種等繳費參數。

北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1年8月1日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