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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生病期間的社保和醫保誰來交?

法律分析: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患病職工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醫療。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外,只在規定的醫療期內。醫療期的長短根據職工連續工齡和本單位工齡確定,最短不少於3個月,最長壹般不超過24個月;難以治愈的疾病,經醫療機構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疾病津貼。也被稱為病假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壹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用人單位根據工齡按期支付壹定比例的工資。

3.醫療。勞動者壹般可以選擇在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合同的定點醫院就醫。保險待遇主要包括:規定範圍內的藥品費用、規定的檢查費用和治療費用、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其中,職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小額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另外,員工供養的親屬生病時,壹般只給壹定比例的某些項目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