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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醫療保險在社保中的意義是什麽?

大額醫療保險是指參保人員因大病、重特大疾病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市醫保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大規模的醫療保險體系。

大額醫療保險可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是建立在人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繳費基數的1%按每人每月2元錢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不同地區的大額醫療保險月繳費不盡相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後,可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職工住院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疾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且低於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報銷比例,在職職工調整為85%,退休人員調整為90%(含退休人員統壹補充醫療保險,含住院大額醫療互助基金80%)。

在職職工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門診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比例為90%;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外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大額門診醫療互助基金報銷比例為70%。

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0%(含退休人員統壹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大額門診醫療互助基金報銷比例為80%)。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主要服務於參加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城鄉居民。

城鄉居民在符合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自付的高額費用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 以及農村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自付的超過上壹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高額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