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裁員和社保如何補償
公司裁員,社會保險未足額繳納的,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足額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信息。
2.根據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出裁員方案,包括被裁人員名單、裁員時間和實施步驟、對被裁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等。
3.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計劃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這裏的“報告”在性質上屬於事先告知,不是行政許可或者審批。
5.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計劃,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並出具裁減證明。《勞動合同法》仍然嚴格限制裁員程序,加強工會的幹預,強化工會的協調和維權職能,賦予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裁員進行監督的法定權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因此,如果公司在裁員時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補足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