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到新參保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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