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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刑滿後的社會保障政策。

法律分析:在職被判刑辭退的,判刑前已繳納社保。放開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和待遇。被判刑前未繳納社保的,刑滿釋放後不能參加事業單位的社保,但可以參加企業的社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和待遇。沒有被辭退的,經有關部門批準計算連續工齡的,服刑期間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準。刑滿釋放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根據新單位的性質,由新單位繼續參保。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自願繼續繳費至達到繳費年限,按養老保險辦法退休,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本人不願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發給老年生活補助費,壹次性付清。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在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受到處分、撤職、開除公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予以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減少或者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