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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丟了怎麽補辦?我能在哪裏重新發行它?

醫保卡丟失後,應先掛失,再帶上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附近市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掛失。然後在縣醫保中心辦理醫保卡。

醫保卡怎麽補辦

現階段醫保卡消磁丟失後,會按照規定直接更換社保卡。具體流程如下:

(1)前後從同壹家銀行換卡的,本人持有效證件到職工醫保卡服務銀行掛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憑銀行掛失通知和本人有效證件受理社保卡申請,時間為45個工作日。領取社保卡並註資後,原醫保卡內的金額會自動轉入社保卡,無需清零。

(2)如果換卡前後不是同壹家銀行,那麽社保卡的領取流程是壹樣的。但原醫保卡內的金額不會自動轉入社保卡,需要向參保地社保分中心出示有效證明,並出具《職工醫保卡清零通知書》。

單身”。憑通知和本人有效證件,到原職工醫保卡服務銀行辦理醫保卡銷戶。

壹、醫保卡掛失流程:

1,撥打醫保服務熱線12333(24小時服務);有線電話報失。掛失時應如實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醫保卡卡號、單位名稱。經醫保工作人員確認,電話掛失成功,1小時內停卡結算。

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有誤,導致電話損失無法確認,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掛失。

2.帶上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就近的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醫保工作人員確認掛失操作成功後,1小時內停止該卡結算。

(2)參保人在重新辦理醫保卡前找到原醫保卡的,可以註銷掛失手續。具體措施如下:

1.攜帶本人《醫療保險卡》及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並到附近的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進行掛失註銷。

2.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當場取消掛失操作,醫保工作人員確認掛失操作取消成功後1小時內恢復辦卡結算。

(3)被保險人遺失或損壞醫保卡的,可申請補卡。具體措施如下:

1.帶上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區縣醫保中心當場即可完成。

2.參保人也可向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領取醫保卡代為辦理。

(4)其他

1.醫保卡掛失生效前,因使用此卡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均由參保人承擔。

2.參保人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受委托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處理的時候。

3、參保人已正常使用“社會保障卡”的,不再更換“醫保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壹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統籌地區設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