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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養老金還能再享受嗎?

法律解析:不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三條,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條件是依靠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已退休並領取養老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不屬於“為因工死亡且無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不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其基本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基本養老保險撫恤金都是社會保險生活保障項目,是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收入保障。二者本質屬性相同,社會保險發放的唯壹性和公平性原則不能重復享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三條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依賴於其生前的主要生活來源,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死亡職工配偶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父母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死亡職工的子女未滿18周歲;(5)死亡職工父母雙亡,爺爺奶奶55歲以上。祖母、55周歲以上的祖母(6)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子女、其孫輩、孫輩未滿18周歲(7)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父母、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