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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齡失業人員社保補貼新政策

上海補貼老年人的政策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壹步鼓勵和支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若幹意見》,內容包括鼓勵和支持自謀職業,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扶持政策取得實效。

新政規定:

(1)用人單位招聘補貼。對用人單位招用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大齡失業人員(女35周歲,男40周歲以上),對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按照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和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下限,給予養老、失業、工傷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其中“4050職工”(女)。

(2)社區就業補貼。“4050”人員參加社區就業,從事規定的20個工種,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根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照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對組織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3年以上的養老、失業、工傷補助,對醫療保險補助按照住院保險金額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相關比例給予補助(從事家政服務的除外)。

(3)靈活就業補貼。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在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