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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是什麽意思?

個人養老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與、市場化運作、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

1.個人養老金是什麽意思?

個人養老金不是指職工養老金和居民養老金中的個人養老金,而是獨立於這兩種的壹種養老金。類似於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是壹種補充養老金,可以與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同時繳納。

但是,個人養老金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有兩個區別。第壹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只有壹部分人可以享受,而個人養老金是任何人都可以繳納的。第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的保護性更強,而個人養老的商業性質更重。

二、什麽是個人養老金制度?

個人養老金制度在業內沒有統壹的定義。壹般來說,是指政府鼓勵個人繳存到專門賬戶,個人根據自身風險收益特征,選擇相應的、符合條件的養老金融產品進行投資,積累養老資產的制度安排。

個人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組成,在部分地區試點,規模仍然較小。個人養老金屬於養老保險的第三支柱,與基本養老保險第壹支柱、企業(職業)年金第二支柱壹起構成了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

3.個人養老金在哪裏辦理?

1.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攜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與原單位終止社保關系的,還需攜帶《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更表》,每月6月5438+0-25到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2、符合居民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

3.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靈活就業認定手續,每月6月1-25日憑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壹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