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費按照湖南省上年度職工4個月平均工資支付;
2.養老金按照退休職工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湖南省上年度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計算,每年發放1個月,最長不超過20個月。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壹般應提交以下材料:
1,退休工人死亡證明;
2、退休職工死亡星火證明(符合其他安葬方式的提供民政部門的證明);
3.公安機關註銷戶籍證明;
4.繼承人書面委托申請人的協議(需提供公證或社區證明);
5.被轉讓的銀行卡復印件;
6、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
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壹、調整喪葬補助和撫恤金標準
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遺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照死亡時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發放四個月。
養老金根據其(含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死亡1個月時的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高不得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計算,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根據《湖南省實施辦法》(令第湖南省人民政府154)規定,職工死亡後要求火化的,其遺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本條執行,所需經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實施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自2011至7月1執行。本條下發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11年7月至201年7月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發放,或者按原標準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條規定標準的差額,由社保經辦機構補發。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的通知》(湘政辦發〔2003〕44號),參保人員也按此條規定辦理。
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2013四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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