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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在2010之前繳納社保。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