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由法定監護人辦理,向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工作人員申請資料,通過初審,打印並填寫《社會保障卡申請登記表》;
3.申請人或法定代表人(法定監護人)確認簽字並交付工本費5元/張,街道發放天津市社會保障卡領取單;
4.申請人或法定代表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申請地點領取社會保障卡。
兒童、新生兒可由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提供本人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申請人有效代理關系證明原件及申請人電子照片,通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天津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網點申領社會保障卡。
新生兒出生並在9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出生90天後辦理社保手續的新生兒,從繳費次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保險條件:
1.在校學生: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等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2.幼兒園的孩子:本市幼兒園、托兒所、托兒所的孩子;
3.未在幼兒園就讀的兒童、新生兒: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天津市居住證、港澳居住證、臺灣省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支付標準:
學生兒童按照低檔次個人繳費標準繳費,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檔次繳費報銷待遇。
集中申報支付期:
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集中申報繳費周期為2022年9月至65438+2月。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年居民、學生、兒童憑有效證件和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2023年居民醫保登記繳費手續。
註冊方式:
1.在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以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為單位,到所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大學生仍由學校進行登記。各學校應對本校特殊人員,做好身份核實和信息比對,按規定做好參保動態管理。
2.因退學、休學等原因離開學校或幼兒園的學生、兒童,可在所屬街道(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其中,18歲以下的繼續登記為學生,18歲以上的登記為成年居民。
3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壹年內隨時到當地街道(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符合本市“新生兒出生”改革適用範圍的新生兒,按照“新生兒出生”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4.入住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機構和其他福利機構的人員,應當到所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
支付處理:
1.學校、幼兒園、福利機構等單位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代辦社會保險系統(以下簡稱代辦系統),再根據居民參保信息確定繳費檔次、核定繳費金額。在規定期限內,他們選擇授權(委托)繳費協議或銀行終端查詢繳費憑證繳費方式壹次性繳費。
2.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統壹收取,在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後,由各級機構選擇授權(委托)繳費協議或銀行查詢繳費憑證的繳費方式壹次性繳費。
3.自2023年起,本市各類高校新生參加居民醫保,取消按學年繳納居民醫保費的機制,采取居民醫保費年度申報繳納的方式。
付款方式:
所有繳納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選擇到稅務機關約定的商業銀行網點和辦稅服務廳繳費或通過手機APP、網上稅務局、POS機刷卡壹次性繳費。
(1)銀行櫃臺支付:付款人持銀行方查詢支付憑證或支付通知到約定的商業銀行網點支付。約定的商業銀行包括: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天津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光大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濱海農村商業銀行、渤海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齊魯銀行。
(2)天津稅務手機APP繳費:繳費人可登錄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網站,或通過繳款通知書用手機掃描二維碼,下載註冊“天津稅務”手機APP,然後通過天津稅務手機APP自行繳費。
(3)電子稅務局繳納:繳納人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登錄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網站,以自然人身份登錄自行繳納。
(4)微信、支付寶支付:繳費人通過微信、支付寶APP的居民醫保支付模塊自行支付,或掃描居民醫保雲支付二維碼支付。
(5)辦稅服務廳繳費: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用現金刷卡或掃碼或使用智能POS機繳費。
(6)銀聯支付:繳費人通過銀聯APP的居民醫保支付模塊自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由公共衛生負擔;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