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購買社保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補償。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簽訂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是兩個互不影響的法律概念。不管交不交社保,都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時效期間應該從勞動者像工資糾紛壹樣從原單位辭職後開始計算。這是沒有法律的。壹般這種情況下計算十壹個月的雙薪,時效期間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壹年。公司雖然交了社保,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工人可以投訴或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規定簽訂是必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