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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滿了,壹個人的死亡怎麽賠付?

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全部可以提取。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賬戶余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繼承,賬戶余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取出。非因工死亡的,遺屬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工死亡的,有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

法律分析

1.如果壹個人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死亡,賬戶中的余額可以提取並由繼承人繼承。非因工死亡的,可以要求喪葬補助和撫恤金。因工死亡的,可憑工傷保險享受喪葬補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因此可以取出,由繼承人繼承。《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六條也重申了這壹規定。

3.因工死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職工遺屬還可以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員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不僅可以提取個人賬戶中的余額,還可以領取其他補貼和養老金。這是因為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比較完善,為公務員家屬設置的即使失去壹個勞動力也能維持生活的條款,充分體現了中國的優越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支付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壹項。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前出境定居的,保留個人賬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可在出境時或出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全部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