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軍人保險法》。
第十三條退出現役的軍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軍人工資等因素制定,報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委)批準。
第十五條入伍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士兵,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轉移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