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三,標準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的。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未繳納的社保。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可以要求補繳其工作期間的社保。用人單位拒不補繳社保的,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並可以要求補繳未繳納的社保。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