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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的抗辯

工傷待遇回復1

被申請人:A,男,漢族,194x,1x年出生,系死者e的父親。

被申請人:B,女,漢族,195x年1x月2x日出生,系死者e的母親。

被申請人:C,女,漢族,X月198x日出生,死者e之妻。

被申請人:D,男,漢族,200年x月x日出生,死者e

因上訴人(壹審原告)F有限公司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x)深羅法民X(勞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194x),被申請人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答辯:

壹是壹審法院認定E某是上訴人的員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E是上訴人的員工,有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制定的公文為證。被申請人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E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是上訴人的員工。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日出具的《深圳市工傷認定書》(深勞社字[200 x]第41235400x號)認定E某死亡為工傷。上訴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先後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深圳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x]3x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富法立字第1x號行政裁定,因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本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行政裁定於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在依法撤銷之前,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應當作為認定電子申訴人員工的證據。

其次,E是上訴人的員工,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e於2008年9月底入職上訴人,擔任教練車司機,月薪8000元。原告以現金形式支付了上個月的工資,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E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汽車由上訴人的公司管理,E接受了公司的崗位培訓並持有崗位證書。

2.e的駕駛行為屬於執行工作的行為,上訴人應當承擔工傷待遇;是否具有被上訴人認可的駕駛資格和事故責任認定,不是排除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理由,與本案無關。

首先,e某的駕駛行為屬於工作行為,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工傷待遇。E作為上訴人的員工,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是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且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對E的駕駛事故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

其次,上訴人公司的規定及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與本案無關,也不是排除工傷認定或工傷待遇的法定理由。因此,上訴人主張E違反了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83x號判決中關於上訴人公司及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X人民法院(200x)董X法民X與本案無關。e、因工作原因駕駛公司車輛造成的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上訴人沒有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由公司承擔。

三、壹審法院根據深圳市2008年勞動工資指導價位酌情發放e工資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對E的工資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不能舉證的法律責任。具體到本案,在雙方都不能證明E某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壹審法院參照2008年深圳市公交車司機月工資中位數,判決E某工資符合法律規定。

四、關於喪葬費和生活費,被申請人可以請求雙倍賠償。

上訴人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x)華東法中358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被申請人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但商業保險賠償是基於保險合同,工傷賠償是基於員工和公司。勞動關系、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它們是不相容的。被告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深圳市x級人民法院

被告:公元201年x月x日。

關於工傷保險待遇上訴的答復2

被申請人: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頭銜:董事會主席

被調查人:李xx

關於被申請人李xx訴我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壹案,被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壹、關於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夥食補助費。

壹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已被泗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泗水縣社會保險部門支付了被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故被申請人的這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而不是由被申請人支付。這壹認定不僅是事實,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申請人混淆了被申請人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工傷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概念。被申請人的工傷事故發生在201165438年2月8日,事故發生在被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因此,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住院夥食補助費都應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範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被申請人提交的泗水縣社會保險處生育保險科出具的答復是錯誤的,因為本案不是欠費期間的事故,而是正常繳費期間的事故。這個回復是違背事實,違反法律的錯誤意見。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被申請人於2012年9月29日主動辭職,並寫了自己的辭職報告。用人單位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被申請人不得向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同壹案由。如果被申請人頑固堅持自己的意見,應當另行主張權利。原勞動仲裁裁決因被申請人起訴早已無效,被申請人未能審時度勢。這時候去刻舟求劍顯然是不合適的。

三、關於被申請人要求雙倍工資的問題。

被申請人已明確表示,雙方早在2009年9月1日就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65438年8月31日。被申請人對《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用人單位自初次用工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曲解。本案中,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訂勞動合同應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的這壹主張與本案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同壹案由。被申請人壹再堅持自己意見的,應當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被申請人的上訴不合理,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們請求妳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申請人:xx石材有限公司

2065年9月7日4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