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分為以下幾類:
1.16周歲以下,社保卡有效期壹般為6年;
2.16周歲至26周歲,社保卡有效期壹般為10年;
3.26周歲不滿60周歲,社保卡有效期壹般為20年;
對於4.60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社保卡的有效期壹般是長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的,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利的電子憑證。具備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管理,其所屬的信息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相關事務。
第四條社會保障卡按照“壹卡多用、通用”的原則建設。各地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必須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國統壹的標準和規範,並確保在全國範圍內使用。
第十六條獲準發放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則,並通過服務場所明示、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社會保障卡的功能和目的;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放、申領條件、申領程序;
(三)社會保障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限制)、使用期限和使用方法;
(四)社會保障卡損毀或者丟失後的掛失和補發程序;
(五)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