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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去勞動局還是社保局?

社保局。勞動仲裁有專門的勞動仲裁部門,由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即原勞動局)管轄。

勞動仲裁程序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壹種方式。勞動仲裁機構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仲裁程序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調解或者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協商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提供相關證據。

2.勞動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後,應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受理的,勞動仲裁機構應在5日內向當事人發出勞動仲裁通知書,並確定仲裁庭組成的日期、地點和程序。

3.在仲裁庭中,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4.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二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