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