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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壹起在兩個城市交嗎?

勞動者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繳納社保。第壹種重復繳納的情況是兩地重復繳納同壹種社保。參保人同時具有兩個及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其他關系同期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交社保。如果在同壹個城市,不能交兩份社保,因為壹個城市只有壹個社保賬戶。如果退休後想領取更多的養老金,繳納社保時可以選擇較高的社保基數。

但是因為目前全國社保系統沒有聯網,所以在兩個城市參保是可以的,但是即使真的能參保,退休後也拿不到兩份養老金。

綜上所述,同壹個人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繳納社保,重復參保不能同時享受重復福利。如果發現重復領取社保福利的現象,社保部門會及時制止,要求退還重復發放的福利。

重復繳納社保的處理方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參保人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地方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先轉移後清算的原則進行清理。

簡單來說,個人同壹個月在兩個地方繳納的社保繳費不能合並,壹個城市的個人部分返還,企業繳納的部分返還給當地社保統籌基金,保證當地的養老金支付。

參保人員在兩個以上地方同時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移後清算的原則,由轉移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進行清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個以上地方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19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