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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從北京轉移到外地的過程

法律主觀性:

壹、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流程參保人員異地轉移的前提是轉移到本市就業並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或用人單位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辦人員審核後,符合轉移條件的,經辦人員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聯系函》。在收到原社保機構發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1。核對信息表和轉賬金額;2、轉移資金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3、根據《信息表》和用人單位或被保險人提供的材料,補充和完善相關信息;4.通知雇主或被保險人完工。二、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流程參保人轉出前,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經辦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於有欠費的投保人,告知其欠費情況,提醒其及時繳納。經辦人員自收到新參保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1。核對相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2.辦理資金轉賬手續;3.將《信息表》發送至新就業地社保機構;4.終止我市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