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在本人指定的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診,但急診除外;
(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
(三)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療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治療的;
(六)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