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標準
失業保險費的標準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確定:
1,不足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
2、滿10年但不滿20年,平均繳費基數×45%;
3、20年以上,平均繳費基數×50%。
從上面可以看出,社保繳納半年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需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並且在失業前至少繳納了壹年的失業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