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