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接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2、新就業人員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並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通知書》,並發送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
3.自收到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發送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資金劃撥手續;終止參保人員在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金後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和轉移金金額;將轉移資金數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根據《信息表》和用人單位或被保險人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並將完成情況通知雇主或被保險人。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時按照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發送同意函,並提供相關資料;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細則》第七條,按照《暫行辦法》和《實施意見》規定的條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壹)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參保人員離開轉出地時未能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可聯系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符合條件的予以補發;
(2)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並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函》;
(3)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聯名信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相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3.將信息表發送至轉出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細則》第八條,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轉移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後,仍需保留信息備用。
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理細則》第九條,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信息表和轉賬金額;
(二)根據《信息表》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相關信息,接續參保人歷年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
(三)將完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被保險人。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浙江政務服務網-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