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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和失業補貼有什麽區別?

不同的接收條件

1.失業補貼:符合下列條件的被保險失業人員可以領取。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為準);

(2)參保繳費不滿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2.失業保險: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違背本人意願中止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2)收集標準不同。

1.失業津貼:本人申請可申領6個月的失業津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2.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按失業人員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90%計發。

(3)不同的收集時間

1.失業津貼:本人提出申請,可以申請6個月的失業津貼。

2.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不同的待遇

1,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費用”中列支。在征繳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喪葬費和撫恤金等待遇。

2.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津貼、喪葬津貼、壹次性撫恤金、創業津貼和失業人員壹次性待遇、取暖津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