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額是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比例壹般為0.05%,逾期天數從欠繳日的次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