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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糾紛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糾紛是否可訴需要區分。壹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對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賠償損失進行彌補的糾紛,法院應予受理。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未能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就可以造成其損失。至於證明社保機構能否補辦的舉證責任,不應作為受理案件的標準。二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征收,法院不予受理;如果雙方對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有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範圍,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3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犯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