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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中斷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第壹,在同壹個社保統籌地區,個人可以直接申請繳費。如果之前參保地屬於戶籍地或者同壹個社保統籌地區,可以直接去社保窗口變更繳費主體。變更後可以直接到指定銀行簽訂代扣協議,辦理銀行儲蓄卡,銀行每月代扣代繳。

二是不在同壹社保繳費統籌地區的,需要轉移社保關系。如果原社保參保地不在本人戶籍地,不能以個人身份繳納社保,需要將個人社保關系轉移到本人戶籍地繼續繳納。不過社保關系轉移也比較麻煩,前後要壹個多月。

三是社保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可以委托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不願意辦理社保關系轉移的,可以委托社保經辦機構補繳。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單位繳費比例進行繳費,全額繳費費用由個人承擔,還有經辦機構的代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