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法律依據: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應當以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要加強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編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