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市城鎮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5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後繼續繳費的,須按規定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並補足中斷期間的全部欠費。逾期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逾期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