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甘肅社保轉移需要哪些手續和流程材料?

甘肅社保轉移需要哪些手續和流程材料?

社保轉移是指參保人跨統籌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過程。社保轉移需要經過三個流程,參保人只需申請即可,其余工作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轉移。

壹.實施

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來 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70號)等。 ,我省認真貫徹執行。幾年來,我省跨省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順利轉移接續,有效保護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主要采取三項措施抓好落實。壹是及時制定頒布了《甘肅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甘政辦發[]85號)。在遵循國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對省內外和省內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做了詳細規定。二是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比例轉移基金,按照“先戶籍、後長期、再長期”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重復參保人員“先轉移後清繳”,履行欠費轉移告知義務,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繳費年限,按照待遇領取地確定原則確定延期繳費地。三是規範辦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經辦工作堅持規範操作、方便群眾、按時準確操作的原則。經辦人員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確保按照三個“十五天”的時限完成轉接和接續手續。通過這些措施,壹方面進壹步明確了國家對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具體要求,另壹方面為規範有序、快速高效服務城鎮企業職工,使其充分享受國家惠民政策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相關問題及建議

(1)重復參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0]70號)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決定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其中之壹,其他關系同期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為便於操作,保障職工個人利益不受損失,建議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合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超過當地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並清理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由於各省、市、自治區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不壹致,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地視同繳費年限計算不壹致,影響關系順利轉移。建議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各省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前的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計算。

(3)組織系統的轉移。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 54 38+0]20號)規定:“城鎮企業跨省搬遷時,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職工個人賬戶記賬額度全部轉移,只轉移個人繳費。轉移地的社保機構都要按照個人賬戶的記賬額度記賬。“但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跨省轉移不僅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還轉移統籌基金,這與以前的政策規定不壹致。由於建制轉移對像我省這樣經濟欠發達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影響較大,建議建制轉移只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統籌基金不轉移,造成資金缺口問題,國家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予以支持。

(4)資金的轉移。根據我省關於:補充通知(贛財社發[1998]60號)精神,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後,三年內統壹按20%的比例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個人不繳費。這些人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有的轉移地要求這些人在再就業服務中心三年期間個人繳費的8%才能接受,導致參保人難以轉移和繼續工作。建議部裏明確規定,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各省制定實施的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應當互認,既尊重歷史,也有利於轉移工作的順利開展。

(5)歷史遺留問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議對未參保或因各種原因中斷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出臺相關政策,使這些職工跨省流動時轉移渠道暢通,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職工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