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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內容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與。以下是邊肖精心整理的中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文,僅供參考。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含義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與。它根據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確定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具有普遍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壹是國家和企業承擔過多責任,缺乏合理的醫療費用籌集機制;二是醫患之間缺乏約束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浪費嚴重;三是覆蓋面比較窄,難以保障社會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因此,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維護職工權益,有必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政府及相關研究領域的重視,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探索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重點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07年(2010)在全國推開以來,成效顯著。該制度的覆蓋面逐步擴大,參與人數也穩步增加。根據2010年衛生部統計年鑒和2011年中國衛生統計匯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覆蓋31個省、市、自治區,參保人數從2007年的42910人增加到2010人。

2.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證。在總結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分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覆蓋範圍和支付方式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市、盟)或縣(市)為單位。原則上,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在全市範圍內(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企業。生產流動性大且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在異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必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繳費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部分按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3個月;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在統籌地區,應當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需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批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中西醫結合的原則,兼顧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入競爭機制。勞動者可以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處方在多家定點藥店購藥。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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