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員工反映公司沒有足額繳納社保。

員工反映公司沒有足額繳納社保。

如果公司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舉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他的義務,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員工入職壹定要和單位簽訂合同。壹旦發生糾紛,那份合同可以作為員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證明,而且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員工可以保留各種能夠證明與單位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工資條、蓋章證明、工作服等。壹旦單位沒有辦理社保,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需要投訴,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員工來訪登記表;員工本人投訴的,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通過電話、信函(信)或電子郵件投訴的,員工應根據內容填寫投訴書。

2.員工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工資表(單)、用工備案證明、處分證明、辭退通知或辭退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4.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如銀行蓋章確認的流水單、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單);

5.委托他人投訴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委托書應當由員工本人簽字,同時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