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