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我國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違法的,所以單位有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兼職員工還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般來說,兼職是否需要繳納社保,要看和用人單位的關系。如有更多疑問,可咨詢法律顧問或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