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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可以在街頭投保。

為了規範對失業人員的管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各省、市、自治區基本上都制定了《失業保險管理條例》或類似的法規。

如《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憑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材料,將職工檔案轉移到職工戶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並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同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由於街道(鄉鎮)社保經辦機構是各區縣社會保障的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經辦機構和居委會負責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領取、就業培訓等日常事務。所以要求失業人員的社保關系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落地。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街道社保核定,區縣社保機構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失業醫療保險的審批,由街道社保核實,區縣社保機構審核。

失業人員負責失業證的發放、審核和年審,並由街道社保、居委會登記備案。

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和就業推薦由區縣社保和居委會負責並登記備案。

失業檔案需要轉回,由戶籍地人才中心(或社保)保管。

保險待遇的發放由街道社保核實,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街道社保核定,區縣社保機構按月發放。

其他事項,如最低生活津貼和對失業者的援助,都有街頭失敗者。因此,要求將包括社保在內的失業人員各種關系轉回街道,是規範和完善失業人員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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