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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條件

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條件如下:

1,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至少有1人,註冊地為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且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

3.至少有兩名熟悉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專(兼)職醫療保險經辦人員負責醫療保險費用管理,並在合同期內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4、根據藥品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和分區管理,並為所售藥品設置明確的醫療保險藥品標簽;

5.具有符合醫療保險協議管理要求的醫療保險藥品管理系統、財務管理系統、醫療保險人事管理系統、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和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系統;

6、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網上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全國統壹的醫保代碼;

7、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藥品儲存條件:

1,藥品儲存室,藥品儲存室為必填項,符合《藥品儲存室建設規範》要求;

2.溫濕度記錄裝置,要求藥品儲存室配備溫濕度記錄裝置;

3、藥品儲存貨架,藥品儲存室需設置藥品儲存貨架,符合藥品儲存貨架要求;

4、藥品清洗消毒室,要求設置藥品清洗消毒室,符合藥品清洗消毒室的要求;

5、安全標準、要求符合《藥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

總結壹下,藥店申請醫保定點資格的條件是: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專門從事藥品零售業務;已通過藥品監督部門的藥品分類管理驗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已經通過或將通過GSP認證;有執業(中)藥師或執業(中)藥師在營業時間內審核調配處方;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品種的藥品配制率在60%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壹條

根據管理服務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