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報銷範圍如下:
(壹)診療設備和醫用材料
1、振動成像設備(MRI)、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掃描設備(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用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的檢查和治療項目。
2.體外沖擊波碎石術和高壓氧治療。
3、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狀體、血管支架等人工器官的體內替代物、體內放置材料。
4、省物價部門規定可單獨收取的壹次性醫用材料。
(2)治療項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骼、骨髓移植。
3.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治療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三)各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貴重醫療儀器設備的檢查治療項目和醫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