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貼對象暫不調整。
包括以下對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後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城鎮“低收入家庭”和“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二)政策調整
1.取消審批時限
原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規定,城鎮下崗職工符合“4050”年齡條件的審核時限為2007年底。
新政策取消了年齡審核的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對象可隨時達到“4050”年齡,隨時申請補貼政策。
2.延長補貼享受期限。
原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定,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新政策延長補貼享受期限:壹是對2009年社會保險補貼到期後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壹次性延長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本條是因金融危機臨時增加的優惠政策。比如2009年6月到期,享受時間延長至2010年6月。二是從國發[2008]5號文件下發之日起(即2008年2月3日),對就業困難、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從2009年起將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延長至退休。這裏有20%的含義:壹是2008年2月3日前到期的,即使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也不再享受補貼;二是2008年2月3日後到期,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時間從2009年開始補貼。比如有人2008年6月到期,符合條件,我們就不補2008年剩下的幾個月,而是從2009年開始再次補貼。
(3)兩個問題
1.如何認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對於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將其檔案提交社保所,由社保所上報社保局進行認定;被用人單位吸收的,由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檔案提交社保局進行認定。
2、新人員申報補貼日期:
對於因審批時限取消而新增的員工,如2008年、2009年的“4050”,請通知這些員工於明年6月5438+10月到社保所報到。(因為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