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全國統壹規劃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