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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社保轉移

退休社保跨省轉移正在辦理中,也就是說轉移還在進行中,沒有完成。

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那麽參保人退休後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老金。

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那麽就要看基本養老保險在哪裏繳納滿十年。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剛轉移到現地,繳費已滿10年,則在當地領取養老金;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移到現地滿十年,但在原地繳費滿十年,那麽參保人到退休年齡時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原地,然後到那裏的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老金。

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被保險人頻繁跨省轉移養老保險,且在各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足十年,那麽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在退休時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再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

(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領取待遇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已達到10年的,在當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參保地,繳費年限為10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時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