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軍人退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由軍隊單位後勤(後勤、保障)財務部門移交給當地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退役養老保險補貼由軍隊單位後勤(後勤、保障)財務部門在軍隊退出現役時壹次發放。計算方法如下: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照本人現役期間月工資的20%之和計算;義務兵和供應生按退出現役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計算。其中12%由單位繳納,8%由個人繳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養老保險補貼的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津貼、生活津貼和獎勵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