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老保險: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但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七條: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下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需要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他們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
3.領取待遇條件: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4.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無需繳費(農村居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繳納保險費);年滿60周歲的老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5.年滿45周歲但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繳費年限繳費,繳費年限不足的部分可壹次性繳納,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兩年內還清的,政府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兩年以上還清的,不享受政府補貼;45周歲以下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繳費,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