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無軍人身份的部隊及其職工的用人單位。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